山東高校學費政策將于8月31日到期。為規范高等學校收費管理,優化教育資源配置,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研究起草了《關于完善高等學校學費收費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6月19日前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至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成本調查監審處)。電話(傳真):0531-86191353;電子郵箱:dsL@shandong.cn。
附: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完善高等學校學費
收費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公辦高等學校,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教育局:
為規范高等學校收費管理,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促進高水平大學及職教高地建設,推動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決定進一步完善我省公辦高等學校學費收費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高校學費結構
(一)本專科教育基本學費標準。本科、專科(包括高職,下同)學費標準專業類別均劃分為文史類、理工農類、醫學類、藝術類等4類(詳見附件1、2)。本專科各專業類別每生每學年學費標準為:文史類4600元、理工農類5000元(飛行技術專業10000元)、醫學類5400元、藝術類8000元(藝術學理論類以及其他按藝術類招生的專業6000元)。實行學分制教學改革的高校,可以繼續在同等專業年度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0%范圍內,確定學分制收費標準。獨立設置的藝術院校與校企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按現行收費規定執行。
(二)研究生教育基本學費標準。全日制學術型研究生學費標準為:碩士每生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博士不超過10000元;全日制專業型研究生學費標準為:省屬高校碩士每生每學年不超過10000元、博士不超過13000元,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碩士、博士每生每學年不超過16000元。
(三)高校的少數民族預科生學費標準按每生每學年4000元執行。
二、優化專業比價關系
(一)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學費。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覆蓋專業和國家一流專業,以及通過工程教育、醫學教育等國際實質等效認證的專業,可以在上述基本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省建設管理的高水平大學和高水平學科(或一流學科)覆蓋專業(學位點)、一流專業,上浮不超過15%;省建設的高水平應用型專業(群)、專業對接產業項目等省級重點建設的專業,上浮不超過10%。
(二)專科教育學費。進入國家“雙高計劃”項目建設的高職院校和專業群覆蓋專業,可以在基本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省級高水平專業群覆蓋專業,上浮不超過15%;省級品牌專業群覆蓋專業,上浮不超過10%。
(三)對評價排名或社會認可度較低的專業,降低學費標準,在基本學費標準基礎上降低幅度應不少于20%。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實行學分制教學改革的高校學費標準由“一校一批”改為備案管理。學校可在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范圍內,自行確定具體學分制收費標準,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備案后執行。學校教學專業、學分、收費標準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備。
(二)放活企業舉辦的高校學費管理。中央直屬企業舉辦的高校,以及其他企業舉辦的沒有財政預算撥款的高校,可根據學校建設管理、辦學條件等情況自行確定學費標準,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備案后執行。
(三)鞏固簡政放權實施成效。繼續放開中外合作辦學、網絡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等教育學費,具體學費標準由學校根據教學條件、辦學成本等情況自主確定。
四、強化學生資助政策措施
各高校要及時足額發放各類獎助學金,積極為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提供支持。嚴格落實“綠色通道”制度,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每年確保從學校事業收入中提取4%-6%的資助經費,足額用于獎勵資助學生。對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除學費,并全部發放助學金。
五、規范收費行為
(一)高校學費堅持“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的收費原則,即提高收費標準的,只限于新入學的學生,老生繼續執行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學校降低收費標準,不論老生還是新生都執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
(二)學校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在招生簡章中注明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涉及新招收學生的各項收費標準和學費減免政策,應當與入學通知書一并寄達學生,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在考生報考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收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對重點建設學科、專業的支持政策不得重復累加。
(三)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對高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學費等收入的,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適用于2020年至2023年招收的學生。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
1. 本科學費標準專業類別
2. 專科學費標準專業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