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工信部在其網站上發布了《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全文。該文件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并經工信部同意,將于今年3月10日起實施。規定要求,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同時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
規定指出,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有確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臺;有確定的網絡出版服務范圍;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且,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在網絡出版物內容保障方面,該規定特別提到,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這份規定還明確了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內容。此外,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內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若違反這一規定,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可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該規定明確表示,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的發展與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