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日前發布第9號總局令,新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統計局于2005年2月7日頒布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詳見04版)
總局政策法制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采訪時介紹說,新《辦法》共6章41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7個方面:一是規范新聞出版統計的有關概念。如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將統計調查對象的概念,從原來的“……從事新聞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和從事新聞出版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修改為“……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從事新聞出版(版權)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等”,與《統計法》的表述保持了一致。二是進一步明確設置統計機構、配置統計人員、保障統計經費的要求。為了解決目前新聞出版統計工作中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統計經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新《辦法》第一章“總則”第六條、第七條要求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新聞出版統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專職統計人員,應將必要的統計工作經費列入單位相應年度財政預算。三是加強對統計數據質量的保障。新《辦法》不僅完善了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制度,還強化了統計人員的責任。四是加強了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五是調整了有關機構的表述,完善了有關機構的職責要求。統計機構由“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變更為“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承擔相關統計職能。六是加強了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新《辦法》明確了不配合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七是增加了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加重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新《辦法》參照《統計法》規定,統計調查對象存在“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人可以建議任命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