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話題“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總裁精英等名義”沖上熱搜第一!日前,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其中明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干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干部的宣傳。
《規定》強調,高校應嚴格規范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確。
在合作辦學方面,《規定》要求,高校應嚴格控制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確需與校外機構開展課程設計、教學實施等方面合作辦學的,應對合作方背景、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職員工及其特定關系人的,應在立項申報時主動申明。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脫產學習超過一個月的非學歷教育、受委托的領導干部培訓項目,一律不得委托給社會培訓機構,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
在教學管理方面,《規定》要求,高校要建立非學歷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機制,加強項目設計、課程研發、教學組織、效果評價等方面管理,明確教學目標和計劃安排,嚴格學習紀律和考勤考核,加強學員管理。非學歷教育可采取脫產、業余形式。鼓勵高校創新教學模式,開展基于互聯網的信息化教學和線上線下混合教學。高校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書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分類連續編號,與學歷教育證書明顯區別。
《規定》指出,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高校,或不具備教學條件、辦學投入不足、教學質量低下的高校,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應公開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蒙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應責令高校立即整改,退還所收費用,并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