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和教育部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印發。
《辦法》明確,現階段重點支持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預算撥款制度,健全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高等教育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生均撥款機制,引導地方加大對高等教育的投入,促進地方高校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支持中西部地區高等教育發展,重點加大對困難地區和地方高校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建設,提升辦學能力和水平,推進中西部地區建設有特色、高水平大學。
三是支持地方高校聚焦內涵式發展,進一步聚焦人才培養和特色辦學、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科研能力建設、改善基本辦學條件、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等。
四是按照國家有關重大決策部署,支持地方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等。
根據《辦法》第九條,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時,要結合本地區高等教育改革發展重點工作,加大統籌力度,突出支持重點,強化政策導向,向困難地區、民族地區和薄弱環節傾斜,向辦學質量高、辦學特色鮮明的高校傾斜,向服務區域發展成效顯著的高校傾斜,向資金管理績效好的高校傾斜,進一步聚焦高校內涵式發展。
《辦法》同時明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設、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支付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不得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也不得用于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